■ 歐盟CBAM目前涵蓋範圍為生產過程排放(包含直接排放及用電碳排放等間接排放),每年5月31日前歐盟進口商必須申報上一年度進口產品的碳排放量,作為繳納CBAM憑證數量的依據。產品碳排放量之計算公式=單位產品之碳含量×進口產品數量。
■ 原則上,排放量的計算應基於進口產品的實際排放量(actual emissions)。但當授權申報人不能充分確定實際排放量時,則應使用預設值(default value)計算。預設值的設定即參照貨物在來源國表現最差之10%設施的平均排放強度,或以歐盟同產業中排放表現最差的5%的企業平均排放強度計算。
■ 歐盟CBAM已提出對於電力以外之產品排放強度計算方法,其中簡單商品(simple goods)計算其生產過程中的直接碳排與間接碳排(該產業電力使用之排放);複雜商品(complex goods)計算生產過程排放與生產過程所使用原料之碳含量;然實際運作上適用簡單貨品與複雜貨品的條件與情況尚未界定,值得深入再研究。